工程款被拖欠福州12名工人拿不到工资
“20多万的工程款,超过付款期一个多月了我们仍然一分钱未拿到。”日前,市民胡先生拨打本报党报热线83751111反映,自己负责的施工团队为长乐市首占镇的饮水工程进行施工,但付款期限已过一个多月,工程款仍未结,12名工人拿不到工资。
胡先生告诉记者,他是施工队负责人,与工程承包方曾某签订了工程转包合同。合同规定,工程经过验收并合格后的15天内,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85%的工程款,而在工程完成结算,并经过有关审计部门审核批准后30天内,支付审核价的95%。合同上标明的工期为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30日。
“我们去年十月初就开始施工,11月底工程就通过了验收。但到现在,转包人一直不支付工程款。”胡先生说,一共12名工人参与了施工,大家都要回家过年了,但无论怎么联系转包人,对方都一直推脱。
“好不容易说可以支付款项了,又说要我们付4.2%的‘开票税’和2%的‘公司税’。”胡先生说,前些天转包人好不容易松口要给钱,却又提出新“门槛”,如果按照转包人的要求支付这两种“税”,工程款将被扣掉一万多元。
随后,记者联系到了该工程的转包人曾先生。他表示,此前因为工程监理与镇里在支付款项时存在争议,导致工程款一直未能批下来,所以无法支付。目前矛盾已基本协调完毕,他们正在办理相关手续,预计一周左右就可以支付工程款。至于“开票税”和“公司税”,曾先生说,“工程是全额转包的,所以税也是他们出,他们说没钱付,现在我们先垫付。”但当记者询问税款的具体名目时,曾先生表示在忙,不便多说,随即挂断了电话。
“这种拖延付款的情况,转包方和项目发放方都有支付责任。”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思斌说,年关将近,申请劳动仲裁太过费时,建议工人们最好走行政投诉的渠道,即向劳动部门和建设部门投诉。“两个部门都有这个职能,可以协调工程款的发放方,在确定金额无误后,将专款直接支付给施工队。”
蔡思斌表示,法律上并没有“开票税”和“公司税”这两个税种,所以让施工队承担这两种“税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,转包方应按照合同上约定的金额全数付款。(见习记者 吴隽 林洛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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